税务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削减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着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取得明显成效。经过6轮清理,共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02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占全部审批项目总数的79.1%.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公布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确保税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到位,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研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和能够采取事后监管等管理方式的事项,都不应当设立审批。凡违反有关规定以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取消;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在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杜绝违规设立审批;要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继续推广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管,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便利。加强网上审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通过公开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公开审批结果,使广大纳税人有条件、有机会及时了解税务行政审批的全过程,自觉把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据了解,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10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外国政府和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待遇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共9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在被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被下放管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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