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12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要求各地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根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的新情况,《通知》在营改增应税服务中增加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的范围注释,明确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标志着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明确纳税人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或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的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规定铁路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处理原则,延续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针对前期试点运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通知》对现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扣除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解决其无法正常抵扣租赁物进项税的问题;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差额征税和免税政策,解决原差额征税政策取消后出现的负担增加问题;授权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批区域范围内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事宜。
为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通知》根据上述政策内容,重新发布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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